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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材行业注册商标应该怎么选

阅读:780 2018-07-27 09:13:12

核心的类别:

第06类:金属建筑物、金属建筑构件等金属建材;

第17类:保温、隔热、隔音材料、绝缘制品等橡胶材料;

第19类:非金属建筑结构、可移动的非金属建筑物、大理石、石头、混凝土或大理石艺术品、非金属石材等非金属建筑材料;

第35类:进出口代理、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、建筑材料评估、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、人力资源咨询、电子商务、网络广告等。

重要类别:

第01类:腻子膏、混凝土凝结剂、工业用粘合剂等;

第02类:建筑用涂料等;?

第03类:抛光制剂、抛光用硅藻石、建筑用砂布等;?

第07类:建筑机械、装卸设备等;

第08类:金属手工工具等;?

第09类:建筑智能管理系统、自动化装卸系统、安全救护器具、警报装置;

第12类:混凝土搅拌车、运渣车等;?

第37类:建筑、建筑信息、建筑物装饰、施工、修理等;?

第39类:物流、货运代理、仓储、城市配送等;

第40类:建材加工等;

关联类别:

第22类:防水帆布、运输和贮存用包装袋等;

第36类:商品房销售、物业管理、不动产事务、贸易清算(金融)、金融咨询服务、电子商务支付等;

第41类:组织安排各种活动,组织展会、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等;?

第42类:建设项目的开发、建筑智能系统开发、质量检测、质量控制、建筑制图、生物学研究、石材工程设计、装饰等;

第44类:庭园设计、风景设计、树木修剪等;?

第45类:物业管理服务、法律咨询服务、夜间护卫、安全咨询、治安保卫咨询、护送等物业管理服务等;


建材企业蜂拥而上,产品的同质化,缺乏差异性,不断的有新的企业参战,不断的降价,导致往往是以牺牲品质为代价。这也就是缺乏差异性导致建材市场如今无序竞争的根源。建材企业未来发展方向在何方?

建立自己的品牌,进行推广,品牌知名度越高,影响力越大,产品也受到更多消费者的青睐。品牌拉伸力强的经销商经营情况较好。当然,质量是品牌的第一保障。在消费者的心中,知名度高、影响力大的品牌,产品质量及售后就有保障。

现在消费者因产品质量不合格与商家产生的纠纷时有发生,因此对产品质量格外重视。现在健康、环保已成为消费者选购产品的首要条件,价格已经退居第二。

举例:浴霸行业奥普aupu与奥普aopu打了七年的商标官司,终于,在去年的这个时候尘埃落定了!奥普aupu终于战胜奥普aopu,打赢了商标维权案,饱受重名之伤、被傍名牌的家居建材企业拍手叫好,奥普勇于维权、制止傍名牌的行为,则为家居行业注入了一股正能量。

2009年11月,杭州奥普向商评委申请宣告“奥普aopu”商标无效;经过近六年的审理,2015年7月,商评委认定杭州奥普的“奥普aupu”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,却以证据不足、申请争议超出了五年期限、争议商标核定的金属建筑材料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类似、不会产生混淆误认,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时间长、已经形成持续13年的稳定市场秩序为由,做出维持争议商标“奥普aopu”注册的裁定。

杭州奥普不服,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2016年6月,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过审理,认定杭州奥普电器的引证商标“奥普aupu”为驰名商标,争议商标“奥普aopu”的注册具有恶意,可以突破五年的争议期限进行保护,第6类“金属建筑材料”与驰名商标核定的浴霸等商品存在密切关系,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引起市场混淆、误认,无法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,撤销商评委裁定;2017年3月2日,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现代新能源等上诉请求,维持了北京知产法院的判决。

随后,云南奥普与现代新能源不服判决,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,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,这场围绕“奥普”商标权的七年战役,终于在杭州奥普的持续抗争中尘埃落定,“奥普aupu”获得完胜。

杭州奥普早在93年就持有“奥普aupu”商标,旗下产品线覆盖浴霸、集成吊顶、集成墙面、集成灶等诸多品类,更是集成吊顶行业的领军品牌,以“为爱设计家”的品牌理念,在市场上赢得了良好口碑。

而“奥普aopu”商标由浙江瑞安奇彩贸易有限公司于2001年3月申请,于2002年3月获准注册,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“金属建筑材料、金属毛巾架”等,2013年6月,商标被转让给云南奥普和现代新能源,用于吊顶品牌。

相信说到这里大家就都明白了,奇彩公司申请注册“奥普aopu”商标是具有明显恶意性;并且在之后进行了企业名称的变更,同时变更了经营范围涵盖与浴霸产品具有关联性的卫生洁具、毛巾架、五金配件制造、销售。我们就不难的出结论了,这是一起非常显著的“傍名牌”行为。

对于这些同样的“傍名牌”行为其实发生了很多次,至今还有朋友对此表现为太麻烦、花费多、不在乎,这三种想法都会给企业未来发展埋下隐患,在对方做大之前,坚决捍卫自己的权利,制止对方的傍名牌行为,是一个立足长远发展的企业的战略眼光。对于发生的产品侵权行为,一定要及时通过行政手段和司法维权,不仅要让侵权者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,同时也要采取法律措施令侵权者承担赔偿法律责任。品牌的树立不是一天两天的事情,而千里之堤却会毁于蚁穴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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